山东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债务风险不除领导不得提拔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这是我省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预案》指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坚持预防为主,不断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及以后年度财政支出责任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每个级别相应明确认定标准和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市政府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化解的,应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相应采取有关措施。
《预案》强调,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不同债务风险事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省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原标题:山东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债务风险不除领导不得提拔
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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