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校外培训班:不能用民宅,还将建立黑白名单

2019-03-21 18:20:37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时培磊

责任编辑:田艳敏

  我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了新标准。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规范培训行为、强化日常监督方面做了具体说明。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我省还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

  培训机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不过,近年来,课外培训机构有些变了味。不少培训机构缺乏资质,却以文化传播、教育咨询等名义开展培训业务。还有一些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这些都广受诟病,增加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对培训机构的规范亟需提上日程。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要专业,不能聘用在校教师,要有自己稳定的教师队伍;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等。

  不得使用民宅作为办学场所

  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对如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给出了标准。

  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将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务、资产与收费管理的规定,学生退学办理退费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此外,我省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

  下一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设置标准。

 

作者:时培磊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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