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 十大典型案例

2020-01-14 18:15:47 来源:海报新闻移动端
责任编辑:颜甲

  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柳孔圣诉刘德治侵犯名誉权“踢群第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后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成为群主并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包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等等。后,群成员律师柳孔圣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孔圣以刘德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德治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德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二)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孔圣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使用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而该类纠纷如何定性,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案即是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行为产生的新型案件,被称为“微信踢群第一案”。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群组内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明确了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同时明确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本案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缺乏正当性,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造成了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裁定通过不予退还诉讼费的方式对该行为予以惩戒,以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引起网民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法院受理之初即牵引舆论视线,案件审理动态及走向始终备受关注。案件开庭后,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莱西法院”前后共发布相关微博51条,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庭审全程直播,并主持微博话题#柳孔圣诉刘德治名誉权案#,引导公众实时参与庭审讨论,与此同时,微博话题#踢群第一案#、#起诉群主被驳回#等也掀起网民热议,相关话题阅读量共计超过3.6亿次,莱西法院通过全方位司法公开回应舆论关切,成功打造出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互联网时代网民依法办事划线,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2

  朱永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朱永君即在社会上逞强斗狠、寻衅滋事,逐步有了恶名,网罗被告人都洪峰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控制原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大窑镇一带多个村庄的扇贝丁、沙蛤蜊苗等海产品收购市场,从中渔利,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逐步形成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逐步控制烟台市牟平区、高新区沿海近二十个村庄周边的海域;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承揽了烟台市高新区相当数量的土石方工程,控制了烟台市高新区的部分土石方市场。十多年来,朱永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致11人轻伤,5人轻微伤。被告人朱永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把持高新区、牟平区的部分基层组织,并向当地政府官员行贿,以寻求庇护,谋取非法利益。

  (二)裁判结果

  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永君纠集被告人都洪峰等多人,长期以来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在烟台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且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朱永君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朱永君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都洪峰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附加刑。对涉黑资产进行了依法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朱永君等人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朱永君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烟台市牟平区、高新区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长期控制了当地的海产品收购市场、沿海海域养殖和土石方市场,并向基层组织渗透,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该案的公正判决,既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和经济基础,又净化了社会环境,增强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肃了国法,伸张了正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案例3

  “尼莉莎”轮船舶扣押案

  (一)基本案情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特别规定,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放弃伦敦仲裁,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二)裁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将“尼莉莎”轮扣押于青岛港。2019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扣押船舶命令,于2019年4月20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2019年4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活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在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营运并解除扣押的特别案件,是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着力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来自希腊、新加坡、印度、迪拜、巴西、中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当事人和货主、租船人、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连环诉讼风险,赢得了赞扬和尊重。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给予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崇高的敬意。该案展现了中国海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的担当和作为,体现了中国海事法官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世界眼光和专业、敬业、高效的业务水平,树立了中国海事法院的良好国际形象,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案例4

  赵树森“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树森于2019年7月14日晚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于次日起租住张某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某住宅(10楼)。房内有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遗留的4个空啤酒瓶。赵树森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2019年7月17日17时许,将1个空啤酒瓶从南侧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业主李某和刘某数米处;7月18日凌晨2时许,将2个啤酒瓶从房内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1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7月18日16时、17时许,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南侧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树森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树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树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树森服判不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必须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引领,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要推动有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打好基础;要高度重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威慑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该案的处理对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5

  罗地亚公司、第一稀元素株式会社

  与淄博加华新材料公司稀土化学领域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法国罗地亚化学公司是涉诉发明专利“基于铈和锆的混合氧化物的组合及其前体、制法和应用”(专利号ZL94194552.9)的专利权人,罗地亚化学公司授权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和原告日本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第一稀元素株式会社)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其不再参加诉讼或单独起诉。本案中,二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8、16-18及20,认为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加华新材料公司)实施了侵犯二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即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含有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关于被告的工艺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仅审理552号专利仍有效的权利要求1和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审查,被控侵权的被告工艺技术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依法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二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地亚公司、第一稀元素株式会社关于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公司侵犯其第94194552.9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6-18及20的起诉;驳回原告罗地亚公司、第一稀元素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中外企业在稀土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纠纷案件。鉴于化学领域工艺技术的独有特征,化学元素的添加、配比及工艺流程的细微差别均可能产生不同的技术或产品。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通过准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正确划分技术特征和灵活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灵活采取遮盖比对、查阅比对等方式进行侵权比对,准确厘清双方技术特征关键差别,依法作出裁判。本案的审理,不仅依法保障了当地最早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化学领域专利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思路。

  案例6

  马志刚、山东金岭公司等污染环境罪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博兴县农村租赁一处院落,通过被告人高兴杰从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公司)购进废弃浆渣非法提炼含铜物质,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并将处理之后的废渣通过被告人李鲲贩卖至淄博某公司。被告人高兴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单位金岭公司同意,自2015年起在金岭公司内设置车间非法处理废弃浆渣。被告人张元江、韩志国分别为金岭公司日常全面负责环保事务的副总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商定将金岭公司产生的废渣交由高兴杰处置。经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马志刚、王玉亮等人污染地块面积共计7491平方米。涉案污染土地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9万元,另委托鉴定费共计26.3万元。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金岭公司、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消除危险,清理两个现场剩余废渣,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进行土地复垦;如不能恢复原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非法提炼含铜物质造成的建设用地、其他林地、水浇地等恢复原状费用共计149万元,鉴定费用26.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李鲲、被告单位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元江、韩志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志刚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处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消除危险,清理两个现场剩余废渣,并进行土地复垦,将土地恢复原状,如不能按期处理,判令四被告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14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26.3万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明知其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资质,仍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随意排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期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体推进。该案的依法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既严厉惩处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又对规范危险废物处置、预防遏制此类犯罪,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有着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7

  常海洋等11人利用“金融一体机”实施新型电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被告人常海洋注册成立山东聊城玩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玩卡金融联盟”APP和“云数据”APP装入到平板电脑后命名为“金融一体机”,以2680元至428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群在网络上推销。在销售过程中,常海洋虚构“黑户白户都能够办理信用卡”“公司技术团队开发的滤网通道会自动过滤掉不良记录”“能够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等虚假内容,并编制成销售话术,供销售人员使用。销售人员采取微信加群、换群并在群里发送办卡和贷款广告、视频等手段,吸引被害人咨询并高价购买“金融一体机”。销售后,被害人发现不能实现预期功能联系退货时,销售人员则采取拖延推诿、拒接电话、删除信息等手段,不再与被害人联系,仅向极少数被害人退款。自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常海洋诈骗数额4844万余元,非法获利被常海洋用于购买住宅、别墅、越野车等。被告人李雪、姜书才、曾亚军等十人先后加入该销售组织并按上述模式销售“金融一体机”,涉案诈骗数额739万余元至7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海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常海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李雪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附加刑。宣判后,常海洋、李雪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高发态势,诈骗手段、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显现,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诚信。常海洋“金融一体机”诈骗案涉及被告人11名,在案的全国各地被害人700多人,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社会影响较大。常海洋等被告人利用“金融一体机”的外衣,通过虚假的营销话术,诱导被害人购买所谓“金融一体机”,属于新型诈骗方式犯罪,在全国鲜有判例。本案将“金融一体机”明确作为新型诈骗形式,并对主犯常海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力震慑了社会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将这种高科技伪装下的诈骗手段公之于众,有效斩断了该犯罪方法继续蔓延的趋势,避免了更多群众受害。希望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合法经营,勤劳致富,识破骗局,相信公安司法机关,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案例8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57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集团)始建于1988年,共有关联企业118家,其中,大海集团和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17年8月,大海集团被确定为省级重点风险企业。大海集团系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负债金额巨大,债权债务结构复杂,债权人涉及近五十家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债、经营债权及职工债权等,债权种类众多;二是资产体量大,资产结构复杂,产业布局分散,传统产业居多;三是深陷担保圈,担保结构复杂,连锁反应大,辐射面广。

  (二)裁判结果

  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19年1月11日,召开了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听证会。2019年1月16日依法裁定对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19年2月2日,东营中院裁定山东恒远融资租赁公司等二十九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7月24日,东营中院裁定对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19年11月25日,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2月4日,东营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用短短一年的时间使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重获新生,并斩断担保圈。

  (三)典型意义

  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重整成功,有力地维护了东营当地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探索重大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机制。东营中院通过强化审判力量,竞选优质高效的管理人团队、制定落实推进方案,尽可能缩短程序期限等措施,依法高效推进案件审理进程。二是实现府院、院管协同联动机制。市委市政府、东营中院成立大海集团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实现了政府、法院、管理人工作的无缝隙对接。三是对实质合并破产类案件的示范意义。在企业破产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严格遵循公司法等现有法律规定,从当事人权利行使、程序节点规范等方面,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现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依法创新审理。四是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满足债权人多种偿债需求。针对债权人偿债比例诉求高、资产短期内难以全部变现等问题,设置多种债务清偿手段,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以创新方式斩断担保圈。大海集团是东营担保圈的核心企业,为避免因大海集团走向破产清算引发东营区域性债务风险全面集中爆发的严重后果,通过与债权人谈判博弈、创新方式,从而豁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最小的代价熔断了担保圈,实现了区域金融安全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9

  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公司

  诉微山县政府、济宁市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4月,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就其鲁桥镇100MW光伏电站农作物种植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微山县林业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的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12月6日,光伏公司取得微山县住建局的审批意见,同意光伏公司在办理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后,建设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但光伏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关手续。2017年2月16日起,光伏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光伏电站。2017年6月,光伏公司建设的光伏电站并网验收,开始并网发电。2017年12月22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责令对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光伏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伏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拆除涉案违规建设项目,并恢复原状。2018年1月5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光伏公司所建的光伏电站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决定对其执行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现已执行完毕,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已被拆除。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定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光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微山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决定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微山县人民政府对其光伏电站恢复原状、并网发电或赔偿其经济损失755513311元。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光伏公司的诉讼请求。光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光伏公司所建光伏电站为违法建设项目,认定事实清楚。微山县人民政府未听取光伏公司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在作出决定当天即开始执行强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鉴于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已执行完毕,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已被拆除,故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本案中,光伏公司就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光伏公司有理由相信政府已经允诺其在约定地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直接导致光伏公司难以继续生产经营,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微山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光伏公司依法予以赔偿;三、驳回光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招商引资是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政府和企业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从事招商引资、投资建设等活动,不能逾越底线。对于以招商引资、行政允诺等方式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有关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应简单以违法建设一拆了之,而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予投资者公平合理的保护。本案的处理,一方面指出投资项目的引入建设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建设项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正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纠正;另一方面从信赖保护角度出发,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应损失给予合理弥补,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性和行政权的专业性,这对妥善处理争议、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10

  孙夕庆申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对孙夕庆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孙夕庆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提起公诉。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孙夕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孙夕庆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2017年11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高新法院重新审理。该案重审期间,高新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对孙夕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5月9日,高新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高新法院申请撤回对孙夕庆的起诉。同日高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孙夕庆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7月18日,高新法院决定对孙夕庆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高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孙夕庆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孙夕庆向高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二)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夕庆因被该院一审错判有罪,后在该院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孙夕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孙夕庆因长期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且因其被判决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据此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3455.38元;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 元。该赔偿决定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孙夕庆因涉及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后经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依法纠错,主动对给民营企业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相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产权保护原则,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积极营创宽松、安全的营商环境。(大众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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