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落地 分阶段实施

2022-05-14 08:35:5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颜甲

山东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落地 分阶段实施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国税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印发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

  缓缴适用于上述行业企业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了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其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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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底前参保失业农民工可继续领临时生活补助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明确我省将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记者从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获悉,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是扩大保障人群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补助的阶段性政策。我省自2020年起已连续两年实施这项政策,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待遇,充分发挥了兜底保障功能。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等因素影响,部分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加大,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这项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目前,失业补助金的适用范围,是2021年、2022年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参保缴费但累计缴费不足1年的2021年、2022年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最长领取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3个月,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能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线上申领,也可到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申领手续。对于今年政策出台后提交申请的,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核;对于今年1月至政策出台前已提交申请的,将尽快组织重新复核,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发放到位。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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