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吃上定“薪”丸,山东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

2022-05-19 17:35:33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鞠月芹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介绍,此次实施的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和各方主体责任,对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以及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制度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农民工工资专户实施细则规定,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当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根据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两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统一管理部门,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将对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源头治理作用。下步,我省将持续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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