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被告人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由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独任审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俞蕾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谯某某以远程在线方式参加审判。
女子上海火车站抢2岁女童获刑一年半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女,1979年生)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2岁幼女佳佳(化名)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佳佳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佳佳的母亲与祖母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法庭审理中,
被告人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谯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2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谯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表示,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一般来讲,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是以蒙骗、利诱为手段,对象多为学龄前儿童,也有偷盗婴幼儿的情况,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称抱走2周岁的幼儿是为了自己收养,也无证据表明其有出卖幼儿牟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由于被告人谯某某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车站、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孩子被拐失踪,应立刻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