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天黑非法猎捕壁虎18公斤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1-06-16 12:05:4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金增 通讯员汪琦

责任编辑:李欢

日前,经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县村民赵广超、周杰、张春来等三人因非法狩猎野生壁虎分别被该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处三人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万元,赵广超退回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8月,赵广超在明知捕捉壁虎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捕捉和发布收购壁虎的信息,并联系村民张春来、周杰夜间捕捉壁虎,三人多次在东明县三春集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方式非法猎捕壁虎,共计猎捕壁虎18公斤。案发后,曹县公安局在赵广超家中查扣壁虎2.7公斤共计637只,其余壁虎已被售卖,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

经鉴定,被查扣的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共计31.85万元。

该案移送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赵广超、周杰、张春来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地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0年12月,曹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曹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广超、周杰、张春来自愿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万元,赵广超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5月18日,该案在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国家生态价值赔偿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除了壁虎外,常见的麻雀、青蛙、兔子、蛇、黄鼠狼、刺猬等,均是‘三有’动物。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诸如野生壁虎等‘三有动物’,均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介绍。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作者:卢金增 通讯员汪琦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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