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严厉打击12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02-01 13:31:51 来源:舜网

作者:济南日报记者刘晓群

责任编辑:田艳敏

  本报2月1日讯 1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以下12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以及该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

  2、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甚至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3、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4、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5、重点疫情地区来济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6、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7、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8、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10、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11、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

  12、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济南日报记者刘晓群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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