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上“紧箍” 地方国资涌楼市或将“退潮”

http://www.e23.cn2009-9-25每日经济新闻

    摘  要:昨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地方国资委要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

  舜网讯 国务院国资委的一纸文件,给地方国有资产戴上了“紧箍”。

  昨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地方国资委要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上半年部分国有资本通过国企子公司进入股市和楼市的背景下,《意见》包含着冷却其投资热情的意图。

  地方金融企业纳入监管

  解读:遏制地方违规投资

  《意见》明确了地方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并提出,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

  高梁表示,目前,在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方面,地方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主,金融企业由地方银监局监管,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事业由地方财政部门监管,荒地、矿产、森林等公共事业的监管主体则不明确。另外,在事业单位投资的过程中,同样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他表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同时,对地方事业单位的违规投资行为,也将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9月7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中央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但地方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严禁事业单位从事期货、股票、黄金和房产等方面的投资。

  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革

  解读:民资在地方大有可为

  《意见》还对地方国企的股份制改革作出指导。提出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类似的意见并非首次提出。在今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今年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提出,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完善民航、电信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电信体制改革配套监管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高梁表示,目前已经有75%~80%的国企完成了改制,总体上讲,国企改革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格局,重点应在于强化管理。对于铁路、电力等带有公益性质的垄断行业,事实证明不宜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而应该加强运营和维护。

  但他同时认为,在地方国企改革过程中,以及非公益性和某些公益性领域,民间资本仍有大量的发挥空间。

  加强国企子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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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