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将篡改伪造档案等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2020-06-19 09:18:3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徐逸豪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朱基钗 孙少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针对此前的草案二审稿提出建议,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草案还增加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同时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也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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