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2020-06-27 13:07:0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李欢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新版上线

  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李欢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