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率先出台新规从源头上保护文物安全 济南市实施“先考古后土地供应”前置举措

2020-06-25 06:57:4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张茜

责任编辑:田艳敏

  本报6月24日讯 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立足于制度创新,将考古环节设置在土地供应前。

  《意见》明确三类区域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是市政府公布的无影山区、刘家庄区、魏家庄区、古城区、二环东路区、牛旺庄区6个地下文物保护区。二是《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三是除上述区域外,凡是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供应,均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万平方米以下的土地供应,按文物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意见》明确提出,工作程序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的主体。调查勘探工作由具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实施,发掘工作由市考古研究所实施。二是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由土地熟化主体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三是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明确了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权属问题等条件。四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对审批手续、发掘时限、发掘报告、用地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意见书等进行了明确。五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的运用,提出以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作为供地必要条件。六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的安排,对调查勘探经费、发掘经费、抢救性发掘费用进行了分类明确。

  关于考古费用问题,《意见》提出,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申请单位(土地熟化主体)承担,发掘费用由财政分级负担。《意见》适用范围之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意见》将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承担主体分别作了规定。对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备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均可参与,并限定了工作时间。对考古发掘工作,由济南市考古研究所承担,既可确保考古出土文物不外流,也符合城市考古工作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文物局副局长于茸介绍说,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我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此外计划到2025年,全市新建或改造提升博物馆15家,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8家以上,年观众量达700万人次以上。

作者: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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