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首犯获刑25年!章丘23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2020-10-01 08:20:2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田艳敏

【扫黑除恶进行时】首犯获刑25年!章丘23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画面

  9月30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侯晓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侯晓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郭经玺、韩涛、李咸波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二百八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予以没收、予以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侯晓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于2007年被假释出狱,先后从事钢材经销、放贷活动等。至2011年,被告人侯晓成立章丘市逸海投资咨询处(以下简称逸海投资),以公司为据点,利用亲属、老乡、同学等关系,先后纠集其他各被告人,逐步形成明确的层级领导关系。被告人侯晓作为组织领导者,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李咸波、郭经玺作为骨干成员,负责执行被告人侯晓的指示及从事建筑土石方工程领域的经营活动;被告人韩涛、张松作为骨干成员,负责逸海投资的管理;被告人门方越、王建华、侯宝丰、李祥韵、门方解、孟宪东作为积极参加者,指挥其他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实施暴力性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刘浩、孟庆健、王辉、孟卫梁、孟卫栋、朱立彪、朱广昌、张建永、张正科、李忠良、刘江、朱广绪作为一般参加者,均听从被告人侯晓或者骨干成员的安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方式确立组织非法权威,通过开设赌场、插手建筑土石方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攫取高额利益,共计组织高利放贷1000余万元,强揽土石方工程价值336万元,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工程价值2448.5万元,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发放工资奖励、为组织成员预留放贷利息提成空间、提供员工住宿、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豢养和巩固组织成员,维持组织稳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罪3起、非法拘禁罪6起、寻衅滋事罪8起、敲诈勒索罪1起、强迫交易罪1起、聚众斗殴罪1起、开设赌场罪2起、诈骗罪7起、串通投标罪18起、非法侵入住宅罪1起,造成1名被害人重伤、7名被害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对多名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致使多名被害人不堪滋扰而家庭破裂或流落在外不敢回家;致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高利贷无力偿还而被迫卖房偿债,影响恶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晓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侯晓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到庭旁听公开宣判。

作者: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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