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战“疫”,泉城在行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旅游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法律问题解析

2020-02-05 17:41:47 来源:舜网

作者:路通

责任编辑:李欢

【文旅战“疫”,泉城在行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旅游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法律问题解析

2020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个原本应喜庆祥和的春节变得特殊且难忘。截至2020年2月4日24时,全国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4324例(海南省核减1例),现有重症病例3219例,累计死亡病例490例,现有疑似病例23260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发无疑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创,尤其是对近年来发展迅猛投资额稳居世界第二的中国旅游业来说可谓是晴天霹雳。鉴于疫情发展的危急态势,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经出行的团队继续履行,以此减少人员流动导致病毒传播的可能性。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虽然世卫组织高度评价了中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作出的努力,也并不建议各国对中国采取限制旅游和贸易的措施,但疫情对旅游业造成的强大冲击不言而喻,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调整在华运力,停飞中国或减少航班;另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20年2月3日全球有84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公民采取入境管制措施。

据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首席专家表示,“2019年中国旅游业总收入6.5万亿元,平均一天178亿元。”疫情影响下停滞的每一天给中国旅游业造成的打击都如雷轰顶。中国旅游业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

而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是变更还是解除?因疫情导致行程中止或无法实现后,旅游者已经支付的团费应如何处理?旅行社如何缓解疫情带来的经济重压?本文将以一一作出解答,以供参考。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合同内容,且免除对方部分或者全部责任。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明确要求旅行社行业必须暂停各种经营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无法正常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及履行辅助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亦无法正常履行。至此,本次疫情的爆发,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旅游业而言,因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各方应如何应对呢?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1、对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而言,旅行社应及时向各履行辅助人发出暂停履行合同以及取消相关预定或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对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随附相关官方报告和政策文件,旅行社要确保以对方及时收到的方式进行沟通,同时要妥善保存文件发送记录,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在费用支付方面,如果旅行社已经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协商,要求履行辅助人退还;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如果疫情爆发后,旅行社尚未向履行辅助人支付费用,可以暂停支付,双方可协商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合同。

2、对旅行社与旅游者而言,如果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后,双方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比如延期出行,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合同变更所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所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同样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但旅行社在处理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旅游者退款事宜时应注意2020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即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达成解除合意并履行的,不再另行补退;虽达成解除合意但未实际退款,因合同解除产生的退款纠纷依照旅游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是旅游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按约支付违约金;如果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按合同约定扣除已经产生的必要费用,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二是在双方达成参团协议或者旅游者已经交纳团费但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全额退还费用,承担游客的实际损失;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外,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而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发之后此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无论哪方主张解除合同均不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只涉及旅游者已交团费的退款问题。就此《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也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再此要强调两点,一是于旅游者而言,要注意到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重大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如果旅行社能够就费用已经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回举证证明,那么旅游者已经交纳的团费虽然能退但并非全退。因此,旅游者应客观、理性的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企业的退费政策来主张自己的权力。

二是在交通退费方面要注意2020年1月24日前后铁路及民航退票所产生的手续费问题。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这也就意味着在2020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之后铁路和航空的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游者因退票产生的手续费不再补退,这主要是因为2020年1月24日为此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时间节点。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按照旅游市场的通行做法,很多旅行社在设计旅行线路时已经通过签订包机或包列运输合同提前锁定航班或铁路座位,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已经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的支出。因包机和包列的特定性其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正班飞机或者正班列车的免费退票范围。如果是提前预订的国际航班,可能会因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无法退还,对于外航无法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做好向旅游者的解释工作。

三、如何填补旅行社因退费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

在退费的时效方面,根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之规定,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在疫情的阴云笼罩下,大规模的退团将给旅行社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旅行社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救济。

1、组团社收取的旅游者的团费可能已经支付给履行辅助人,组团社应该第一时间与履行辅助人包括地接社、航空公司、铁路部门、酒店等主体沟通退款事宜。

2、鉴于退款的压力巨大,旅行社也可及时向旅游者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旅游者的同意与旅游者达成补充协议延长退款时限。

3、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个省市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因此旅行社可以启动旅行社责任险救济途径,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索赔工作。

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作出《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通知要求: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旅行社应充分利用金融政策缓解自身的经济压力,挽救自身于断崖边缘,扛过这个“寒冬”。

最后,疫情的爆发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作为旅游行业的一份子,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履行辅助人都应该互帮互助、共克时艰,共同期待这场战役的胜利,也共同期待旅游业的回春。

济南市旅游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陈姿邑(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济南市旅游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臧书娟(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

作者: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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