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启用新版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拉黑"七类行为

2020-03-27 19:59:53 来源:舜网

作者:郭天舒

责任编辑:李欢

济南启用新版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管,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七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有效期为1年,注册在本市及外地进济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在监管范围内。

监管对象扩容

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均纳入其中

早在2017年,我市便启用了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至今已五次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与之前相比,扩大了监管对象范围,将注册在本市及外地进济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等统一纳入到信用评级体系中。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其中,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行录入管理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百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每个评价期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等级分为AAA(85分及以上)、AA[70—85分(不含)]、A[60—70分(不含)]、B[60分(不含)以下]、C[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五个等级。

管理标准细化

七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五个等级中,‘黑名单’是新增的,用于记录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存在下列七种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为1年(两个评价期),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两个评价期),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监管平台共享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均可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记者注意到,为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新版信用评价监管平台上,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均可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其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及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最终审核、确认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相关信息自录入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由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推送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评价结果联网

“黑名单”企业市场招投标等方面将受限

《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最终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到招投标、创先评优、资质资格申报等各个方面,并逐级推送至“信用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差异化的管理原则,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AA级企业可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并在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给予扶持;A级企业则采取约束措施,B、C级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企业则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还将与市场招投标行为挂钩。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建议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及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作者:郭天舒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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