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假期来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

2020-08-07 10:30:35 来源:北晚新视觉
责任编辑:徐逸豪

  育儿假你听说过吗?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

  近日,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咋回事?快跟小编一睹为快!

  子女3周岁以下 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新假期来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

  近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办法(草案)》主要从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管理、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普法维权、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草案)》提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按照《办法(草案)》,用人单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者未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必要休息时间,未按照规定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应有产假待遇,对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国办发文:鼓励地方试行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多地推行“育儿假”

  不少地区的“育儿假”现已应运而生。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上述《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7月底,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延伸阅读: 今年中秋国庆双节“合并”可连休8天!有人还能多休一个“小长假”

  盼望着盼望着,中秋、国庆节就要到了。今年双节合并,可连休8天!但这同时意味着,2020年下半年只剩下8天法定节假日了!嫌假期不够用?小编提醒:别担心,还有个“小长假”等待着你!

  中秋、国庆双节“合并”

  连休8天

  新假期来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

  受“闰四月”影响,庚子鼠年内的农历节日,端午节、七夕节、重阳节 ,在阳历中的对应日期相较去年来说,都向后推迟18天。于是,今年的中秋节、国庆节罕见地双节“合并”!

  这实在是个令人喜忧参半的消息。

  好消息是,你可以休一个“加长版”的小长假,可连休8天。

  坏消息是,由于双节合并,2020年只剩下这8天法定节假日了。

  这个“小长假”了解下?

  最长可休15天!

  嫌假期不够用?别担心,今年没准还有个“小长假”等着你!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相关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若你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一条件,可向单位申请休年假。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需支付3倍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申请本年度的年休假。但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职工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就可以了。

  这些情形 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一休假条件的职工,也有可能无法享受到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来源:综合扬子晚报 工人日报客户端 中国新闻网 北京晚报公众号

  流程编辑:TF020

责任编辑:徐逸豪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