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0-08-31 21:48:38 来源:海报新闻移动端
责任编辑:李欢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履行节约用水监督职责,规范节约用水监督行为,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在进行公示公告,敬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示期:2020年8月31日—9月30日

  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履行节约用水监督职责,规范节约用水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节约用水管理职责以及用水单位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对我省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整改落实。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节水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辖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等制定和实施;

  (二)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三)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四)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执行;

  (五)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六)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控;

  (八)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用水计量统计等;

  (九)节水载体(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建设;

  (十)非常规水源利用;

  (十一)节水激励措施制定和落实;

  (十二)节水宣传教育;

  (十三)其他节约用水监督事项。

  第六条 省水利厅所属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起草全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水利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提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 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应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与省水利厅及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有关监督、考核事项相衔接,必要时可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节约用水年度监督检查应实现16个设区市全覆盖。每年选择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抽查一定数量的规模以上用水户。每个设区市选取1-2个县级行政区,每个县(市、区)原则上抽查不少于2家工业企业(其中高耗水企业不少于1家)、2家公共机构(学校、宾馆各1家,学校优先选择高校),重点选择水资源节约保护任务重、节水管理相对薄弱、以往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和用水单位,检查的用水单位中应包含节水型单位、重点监控用水单位。

  第九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通过暗访、检查、调研、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一)暗访。是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检查对象主要是用水户,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现场、直接接触用水单位管理人员。

  (二)检查。是针对省水利厅及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某个单项或专题检查、考核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三)调研。是针对某个区域或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调查,总结经验做法,或者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暗访、检查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组建监督检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组长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服务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抽调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管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专家和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聘请其他机构、专家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购买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组按照“查、认、改、罚”的流程开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准确认定,并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 48 小时内,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申述,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对申述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告须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督促整改的意见建议,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查同意后,通过下发“一市一单”或“一事一单”等形式,向被检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下发整改意见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构成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问题较多、性质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可按规定约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机构及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意见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水利厅或由责任单位直接报省水利厅。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要尽量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不得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活动,禁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不当要求。监督检查中遇到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监督检查内部工作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注意保密。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对用水户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节水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涉及节水方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用水单位、个人等用水活动违反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用水户,其年度用水规模一般不应少于1万立方米;高耗水企业是指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等工业企业;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节水机关、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高校均视作节水型单位;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分别以水利部、省水利厅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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