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遭父亲抱摔幼童死亡】父亲抱摔幼童致死 母亲在旁拍摄

2020-08-21 20:57:55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8月20日,网传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引怒网友。视频显示,家中客厅沙发前,短短7秒内,男子两次将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不停啼哭。

【骇人听闻】父亲抱摔幼童致死 母亲在旁拍摄
【骇人听闻】父亲抱摔幼童致死 母亲在旁拍摄

  20日,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就此作出通报称,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后刘某被刑事拘留。

  21日,据媒体报道,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

  舆论愤怒的同时,公众提出需追究刘某刑事责任,予以重处。同时对视频拍摄者身份提出了猜测,并谴责其为何没有对伤害行为进行阻止,并同时应当追究其责任。

  8月2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宝鸡市多个部门了解到,目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妇联、公安、区政府等均已介入此事。同时,记者从宝鸡市妇联获悉,视频拍摄者正是幼童母亲。

  该工作人员介绍,幼童母亲年纪在40岁左右,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表示该母亲身体上并无太大伤害,主要在精神和心理方面。目前妇联已经对接了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方面的干预。而对于为何母亲在拍摄视频时却没有及时阻止,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还需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不好回答。

  那么对于母亲拍摄视频没能阻止伤害发生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因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是刘某,故仍然由刘某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拍摄者与刘某有合意,即一个丢一个拍,则才有可能构成共犯被追责。而如果仅是拍摄记录下对方伤害行为作为证据,虽然冷漠,但却并不构成犯罪。“这虽然在情理上难以理解,但法律却要求必须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也认为,对于拍摄者是否被追责需要看其拍摄的出发点和动机,这需要警方根据调查来进行判断。罗柯介绍,如果拍摄者为孩子母亲,则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应该采取相应的行为去制止伤害的发生,但最后放任了伤害的发生,肯定是存在不当的。

  网友评论

【骇人听闻】父亲抱摔幼童致死 母亲在旁拍摄

  (原标题:陕西男子抱摔幼童致其不治死亡 当地妇联:拍摄者为幼童母亲)

  延伸阅读

  人大代表建议单设“虐待儿童罪”,降低判刑入罪门槛

  “虐待未成年人行为虽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是,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

  目前,刑法中规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前者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适用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托幼机构人员。

  王静成认为,尽管刑法对虐童行为有所惩治,但还存在问题,包括适用主体对象太窄,对“虐待行为”的法律性定义不明晰,入罪门槛过高——需构成情节恶劣等。

  王静成表示,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监护人所犯,而是监护人、看护人的朋友、邻居等熟人,而他们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适用主体。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还存在争议,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是否属于虐待?

  “儿童成长发育期间,也是最脆弱的生长期,即使是行为人眼中轻微的伤害,对儿童也可能是严重损害。倘若对于儿童的虐待行为一定要达到‘情节恶劣’,则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影响儿童的一生。”王静成表示。

  他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进一步明确“虐童行为”法律定义,将精神上的虐待、隔离、疏忽等行为也纳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门槛;犯罪主体不加以限制。

  同时,建议完善撤销监护权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单,禁止罪犯从事与儿童密切接触行业;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为防治儿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鉴国外,在政府部门设置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增加儿童福利投入,在全国普遍建立儿童庇护机构,为遭受虐待的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场所。

  此外,他还建议借鉴国外儿童虐待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公民与机构发现儿童虐待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不举报或者不及时举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编辑:杨甜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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