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男杀人碎尸判死缓 被害人家属愤而上诉

    摘  要:

    济南一男子将一个18岁女孩杀死碎尸后逃走,后来在青岛一家超市打电话时被一名大学生意外听到报案,从而被抓获。他在公安人员盘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使案件告破。那么,邹某的行为算不算自首呢?今天,这起发生于2005年的杀人碎尸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邹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被害人张某家属决定提出上诉,认为邹某的行为不属自首。

    被害人张某是吉林省人,生前在济南一家公司打工。从2005年9月起,被害人张某曾多次向邹某推销民航打折会员卡,后来两人约定11月18日到邹某家里面详谈。当天,张某在山师东路一栋宿舍楼内见到邹某,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不料,邹某竟然将张某杀死,并残忍地把尸体肢解为六块。

    后来,邹某逃到青岛,他在当地某超市打电话时说了一句“我不能回去自首,回去自首就没命了”。想不到这句话被旁边一名大学生意外听到,并立刻打电话报警。青岛警方把邹某带回派出所盘查,邹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此案终于宣告破获(本报曾在2005年11月23日头版《超市购物听来破案线索》中报道)。

    今年5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激愤杀人,致人死亡,并肢解尸体,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在潜逃期间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时如实供述了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最后法院对邹某的判决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在拿到判决书后,张某的母亲和其他亲戚当场表示,要继续上诉。张某家属认为,虽然邹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承认了杀人事实,但他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是在青岛大学生报案后被抓获的,他的行为不应该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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