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征收超标耗能加价费 推动耗节能减耗
舜网11月28日讯 今后,耗能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将为此多上缴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根据日前出台的《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将加价1倍;超标准10%至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 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将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将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对于确定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超标准耗能单位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及时上缴加价费用;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将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等。
除了实行加价政策外,我市还将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另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将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作者:黄强   网络编辑:蔡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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