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写欠条车主不认账 被判偿付所欠加油款

    摘  要:济宁金乡司机李某多次在周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并以车主张某的名义写了欠条23张,事后,加油站老板周某持欠条向车主张某索要加油款,不料张某以欠条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为由拒绝付款。

    舜网12月24日讯 济宁金乡司机李某多次在周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并以车主张某的名义写了欠条23张,事后,加油站老板周某持欠条向车主张某索要加油款,不料张某以欠条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为由拒绝付款。日前,金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偿付所欠周某加油款5000余元,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司机李某不承担责任。
  金乡县张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一辆货车,雇用李某为货车司机。2003年至2004年经营期间,司机李某多次在周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并以车主张某的名义写了欠条23张,共计5000余元。事后,周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油款,而张某以欠条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拒不还款。今年7月,周某向金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合伙人偿还油款5000余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23张欠条上虽签有自己的名字,但均不是自己所签,故不同意偿还所欠油款,而其他两合伙人则以不知该欠条是怎么回事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货车为张某及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该车的经营收益也归于张某及合伙人,应认定张某及合伙人均是该车车主,在经营中因加油形成的债务应由张某及合伙人共同承担。司机李某为车主的雇员,在货车运营中所欠加油款应由雇主偿付,司机李某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秀华 马丰良   网络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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