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传销组织致功课不及格 学生被退学告学校
摘 要:济南长清大学城某高校的学生因期末考试多门成绩不及格被学校责令退学,该学生认为他被骗参加了非法传销组织才导致多门成绩不及格,学校的处分不合理。近日,济南长清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舜网讯 冯某因期末考试多门成绩不及格被学校责令退学,该学生认为他被骗参加了非法传销组织失去人身自由才导致多门成绩不及格,学校的处分不合理。近日,长清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是某高校04级学生。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冯某经常在校外居住,很少上课。该学期期末考试时,冯某1门课程缺考,参考的9门课程中,有6门不及格,3门考试及格的课程共修得3.5学分。考试期间,学校通过冯某所在班的班长,向全班同学通告了不及格科目的补考时间。2007年1月23日,学校又针对全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网络上公布了全校统一组织补考的时间。冯某未参加补考。2007年4月,学校作出决定,责令冯某退学。冯某期末考试完毕后即离校外出,直至2007年5月中旬才回到学校。返校后,冯某随即从班主任处得知学校已经对自己作出了退学的处理决定。6月25日,冯某向学校提出申诉,该校学生委员会于7月6日维持了学校的退学决定。
冯某不服,于8月28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冯某称,自己于2006年10月被骗参加了非法传销组织,后来失去了人身自由,直到2007年5月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因此,未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学校在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作出了退学决定,而且,自己至今未收到退学决定书。学校作出退学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
法院认为,冯某期末考试结束后离开学校,至2007年5月中旬才返回,这是导致学校无法向冯某送达退学决定书的直接原因,对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退学。根据该规定,学校制定的《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学生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凡一学期取得学分低于7学分者,应予退学,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在2006-2007学年的第一学期中,冯某由于自身原因,很少在校参加学习,导致期末10门课程考试7门不及格,并放弃补考机会。在满分为22学分中仅取得了3.5学分的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一学期最低7学分的要求,符合退学的条件。学校对冯某作出退学处理并无不妥。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要求撤销学校退学决定的请求。
作者:刘云   网络编辑: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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