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有效过期不退 济南金德利餐票霸王条款
摘 要:济南市民郑先生在济南大学附近一家金德利快餐店吃饭时,购买的餐票没有用完。次日,郑先生来到该快餐店,希望把剩余餐票退回,但店方表示“餐票当日有效,过期作废”。律师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济南市消协建议,可通过消协调解将剩余餐票退还。
舜网1月5日讯 日前,济南市民郑先生在济南大学附近一家金德利快餐店吃饭时,购买了5元钱餐票,郑先生只消费了2元,并将剩余3元餐票带走。次日,郑先生来到该快餐店,希望把剩余餐票退回,但店方表示“餐票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郑先生介绍,当天,他购买了5元钱的餐票,消费了2元,他离开时随手将剩余的3元餐票塞进了口袋。次日,郑先生想起还有餐票没退,便又来到该快餐店,但服务员告诉他,店里有规定:餐票当日有效,过期不能再使用或退钱。
今天下午,记者来到经七路一家金德利快餐连锁店。记者看到在该店售票台上放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餐票当日有效”。记者购买了一张餐票,发现餐票上也印有“当日有效”字样。该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期餐票不能再使用或退钱。记者问:“这规定有什么依据吗?”“我们所有的连锁店都是这样规定的。”工作人员答复。
济南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快餐店的餐票上印有“当日有效”字样,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这是在维系自己利益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因此有些不合情理。而且,该规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为此,消协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可通过消协调解将剩余餐票退还。
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延茂则表示,虽然快餐店的售票台和餐票上写有“当日有效”,但店方并没有完全尽到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因为消费者有可能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管延茂认为,快餐店的这种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作者:张娜   网络编辑:姚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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