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毕业年级不准转学
摘 要: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在该《规定》中,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学生跳级或留级。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且转学后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舜网讯 昨天,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在该《规定》中,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学生跳级或留级。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且转学后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我省适龄儿童、少年采取就近免试方式入学。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且转学后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学生跳级或留级。
作者:王端鹏   网络编辑:郭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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