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清退假大学生 律师称背后可能违法

    摘  要: 如何做才能防止假大学生的出现?一名律师建议,一方面可通过电子档案等手段去防止,另一方面也需要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更为重要的,对于已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介入,一查到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舜网3月31日讯 济南日报27日以《假大学生清退了,为何无人问责》为题,对济南大学清退21名冒名顶替入学者一个月无人问责一事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今天,多名长期关注教育领域违法犯罪问题的律师进行了座谈,他们认为“假大学生”背后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一位律师表示,假大学生事件近两年时有耳闻,其中冒名顶替行为尤让人深恶痛绝,它剥夺了他人受教育的机会,挤占了相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当然人们更加难以容忍的是其中存在的腐败、舞弊等违法行为。济南大学清退假大学生让人拍手称快,但同时也不能不让人思量:事情是否就到此为止了?这一事件背后涉嫌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是否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冒名顶替可能涉及哪些违法行为,要从造假过程说起。”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樊德祥律师认为,一般的造假情况是输出学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资料以使不合格学生冒充合格学生资格输出;或者是录取学校的人员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录取学生。这些作假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学生个人现有的规定一般仅为清退、取消继续考试资格等。对于输出学校或者录取学校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操作过程中肯定也少不了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存在,也应相应按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处罚。“透视对造假现象的处罚,应该说相应的处罚规定都存在。但如果仔细考虑一下会发现一个问题,其中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假大学生,实际上并不会受到太多处罚,最多清退。”一名律师表示,即使是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以批复形式予以确定。而民事责任的赔偿方式与数额却很难确定,一般只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既然既得利益者不会有牢狱之灾,那么他和其他违法者之间的攻守同盟就是牢不可破的。同时,只要学生有作假的需求,就不可能避免职权者的权力寻租。
    如何做才能防止假大学生的出现?一名律师建议,一方面可通过电子档案等手段去防止,另一方面也需要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更为重要的,对于已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介入,一查到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作者:曹雷   网络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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