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定政府工作人员行政告诫3次 将调离岗位

    摘  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推诿、态度不好,济南市民只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告诫。6日,《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累计被告诫三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会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

    舜网讯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推诿、态度不好,济南市民只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告诫。6日,《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累计被告诫三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会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

    十种行为将被告诫

    办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有10类行为的,将会受到行政告诫。这10类行为是: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政策规定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事项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未按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误办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因工作作风懒散,纪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作风武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敷衍,不认真调查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工作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的;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

    五种情况相关责任人将被告诫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和组织有五种行为,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这五种情况为: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8项基本制度,或者未认真执行、落实基本制度的;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行为粗暴、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交应当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不配合或干扰对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其他需要行政告诫的。

    告诫三次调离岗位

    办法规定,行政警告就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劝诫、警告。

    受到行政告诫的工作人员,1年内被行政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1年内被行政告诫两次或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两次的,通报批评;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3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办法还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日完成投诉调查

    办法规定,只要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市民都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投诉问题,应依法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查清事实;调查核实认定的事实,应告知被投诉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核实书面报告,向受理机关负责人报告。

    办法规定,受理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准确区分责任,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应将给予行政告诫或者不予行政告诫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投诉对象。办法还专门规定,对实名投诉人,受理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决定结果。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要求受理机关复查或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作者:常新喜   网络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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