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两种算法差百万 于芬恐涉嫌名誉侵犯与诬陷

    摘  要:监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调查周继红没问题,可以向于芬通知情况。而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持,甚至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

  舜网11月19日讯  清华跳水队教练于芬与游泳中心的纠葛还在继续。昨天,自称冤枉的游泳中心首次公布了奖金发放的明细,声称于芬已领取个人奖金;而自认比窦娥还冤的于芬旋即表达了质疑,并把游泳中心此举比做了“小偷都说自己没有偷”。真假之争看来还要继续,很难说这是于芬与游泳中心或是某个人之间的战争——但这样演变下去,却恐怕要成为中国跳水“梦之队”经久难息的噩梦。

正方 游泳中心:于芬奖金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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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正式就于芬奖金事件做出官方说明。在认定于芬一共应获得261325.5元,而非上百万元之外,游泳中心还引用司法鉴定,证明代领是事实。

  游泳中心对发给于芬的奖金做了说明,从2000年至今于芬可获得的奖金一共可以分为四笔,一共261325.5元,包括1、2007年世锦赛25343元,这笔奖金至今还没领取;2、2006年亚运会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经领取;3、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4、其余奖金34000多元,由其他四个人领取,形式为现金。同时,游泳中心公布了于芬18笔奖金的完全明细。

反方 于芬:小偷都说没有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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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游泳中心的通气会,于芬在第一时间给出了回应。她首先质疑游泳中心召开通气会的合法性,“下午三点钟监察局邀请我的律师去办公室谈这件事,目前律师还没有跟我打过电话说明监察局的意见”。于芬说道,“游泳中心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就像(小偷)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偷东西一样。”于芬认为,游泳中心作为这次奖金事件中的当事方,特别是自己律师函中所指的被告,这样表态是很不正常的行为。

  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存在疑点,单单2000年悉尼奥运会决不可能只有游泳中心所说的180300.5元那么少。

对比 两种算法,百万之差

  根据于芬自己的计算,仅伏明霞在2000年的表现,就可以给自己带来上百万的奖金。不过根据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于芬在2000年从伏明霞身上可以获得的奖金却并没有涉及到国家奖励之外的其他奖励,而且奖金总额竟有近百万的差别。

  2000年于芬关于伏明霞奖金差异对照

  当事人计入奖金项目奖金数额 奖金总额

  悉尼跳水世界杯三米板亚军4.5万元

  悉尼奥运会三米板冠军20万元

  悉尼奥运会双人三米板亚军12万元 106.5万元

  英东体育基金会奖励 20万元

  湖北省队两次奖励50万元

  悉尼跳水世界杯三米板亚军0.74万元

  悉尼奥运会三米板冠军及

  悉尼奥运会双人三米板亚军

  中国奥委会奖励 4.77万元

  12.19万元 17.7万元

  争议 于芬计算方法错了?

  为什么游泳中心的奖金数额会与于芬此前给出的数据有如此大的出入呢?游泳中心也从政策上进行了解读。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出成绩之前的四年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时间才是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其余培训时间在计算奖金时不在计算范围之内,而且在运动员出成绩的当年度以及过去3个年度,教练员分配的每年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劳丽诗,她是从广东队进入国家队的,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而非清华。

  再次,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于现任国家队教练。按照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国家队是临时集训性质的,训练人员的工资、人事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只享受国家队的部分津贴。而于芬在1996年离开国家队之后就再也没有被国家队征召,因此按照游泳中心的说法,于芬在1996年以后的时间里就不具有“国家队教练”的身份。

说法,于芬恐涉嫌诬陷

  账目显示,目前的形势对于于芬变得极为不利。游泳中心长期法律顾问邓群表示,账目清楚之后,如果周继红确实存在于芬举报的一些问题,需要由监察局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监察局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

  监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调查周继红没问题,可以向于芬通知情况。而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持,甚至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

  至于游泳中心为什么现在才公开账目,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解释:“游泳中心没有向社会公布账目的义务,于芬的这个要求事实上是不合理的,目前公布的也都是全部与于芬有关的账目。拖这么久是因为于芬举报之后,我们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要去银行对账,要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一段时间。”

  游泳中心和于芬一番真刀真枪的辩驳之后,双方认定的奖金数额差了不少。

幕后 于周恩怨一言难尽

  有人说于芬现在把事情闹大是为了钱,但如果这笔钱真被“贪污”,为什么于芬要忍到现在才告发?也有人说于芬这样闹是为有人从中作梗使自己无法重返国家队而出气,加上之前于芬在“检举信”中一再针对现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这样的猜测似乎更加现实。那么于芬和周继红之间到底曾发生过什么,会让于芬现在会如此铁了心地去撕破脸皮呢?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通过走访详细调查了于芬与周继红的“恩怨”。但如同周继红对“恩怨”二字始终保持的沉默态度以及于芬始终强调的“我们之间没有个人恩怨”的态度所一致,至少在1990年于芬进入国家队到2000年周继红担任国家队领队之前,于周二人的确没有发生过什么正面冲突。甚至在国家队教练组,两人几乎没有真正“共事”过——因为直到1996年于芬即将离开国家队之前,周继红依然没能进入国家队教练组。

  但两人的矛盾却仿佛是公开的。首先是周继红时代开始实施的针对于芬所在的清华跳水队的国家队“准入”制度,然后是于芬屡次想回国家队都遭到国家队抵制。“恩怨”是显而易见的,但“恩怨”又是从何而来?圈内有人认为真正的“恩怨”或许涉及到“第三者”,此人就是于芬在国家队时的顶头上司、前国家跳水队总教练徐益明,此人同时也是周继红在运动员时期的恩师。在圈内有种说法是:于芬因为出色的执教能力在国家队内被徐益明赋予特权,而作为徐益明手下的第一位奥运冠军,周继红在无事可做的时候希望到国家队执教却被徐益明拒绝。因此有人猜测:周继红是因为生徐益明的气而迁怒于芬。但这样的猜测,却也无法得到两位当事人的证实。

于周的国家队执教历程

■1984年,19岁的周继红获得洛杉矶奥运会女子10米台金牌,成为徐益明培养的第一个奥运冠军。1986年7月退役后,周继红回湖北任教。

■1987年底,在湖北省跳水队任教练的于芬借调国家队,1990年1月于芬正式入选国家队教练组。

■1992年奥运会前,周继红被招入国家队,给当时谭良德的教练刘恒林当助手。

■1993年,于芬被任命为国家跳水队副总教练。

■1996年奥运会之后,于芬离开国家队到清华大学组建跳水队并执教至今;同期,周继红找到徐益明,希望进国家队当教练,被拒绝。

■1997年11月,国家跳水队重新集中临时组队,周继红开始出任队干——相当于副领队职务。

■2000年,周继红出任跳水队领队至今。

作者:    网络编辑:颜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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