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建设重组*ST九发违规? 山东证监局被起诉

    摘  要:在连续20个涨停之后,*ST九发24日刊登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公告,喜讯背后,南山建设重组*ST九发程序却受到散户股民的广泛质疑。

    舜网讯 在连续20个涨停之后,*ST九发24日刊登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公告,喜讯背后,南山建设重组*ST九发程序却受到散户股民的广泛质疑。记者获悉,精通法律的济南股民林先生22日将山东证监局起诉至济南历下区法院,尽管法院还没有做出是否受理起诉的决定,但林先生表示“代表广大散户做了大量准备,很有信心”。

    *ST九发被称为“山东破产重整第一股”,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公司增发股份有两个不同的定价及表决依据,一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42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另一个是2008年11月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月22日,*ST九发董事会发布公告称,依据《管理办法》,拟以不低于每股2.21元的价格向南山建设宋作文等8位自然人股东定向增发不超过6亿股。6月4日,为回应众多股民对定价依据的质疑,*ST九发发布《定价说明》公告,表示本次增发定价不适用《补充规定》,原因有两点:一是6月1日,烟台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二是烟台中院批准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没有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明确的增发方案和明确的增发对象。

    “重组的定价规则和表决规则严重违规。”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增发与破产重整有实质性联系,增发定价及表决应该适用《补充规定》而不是《管理办法》。“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补充规定》,原因是《补充规定》中有两个2/3的要求,南山提出的方案很难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公众股东不可能同意向宋作文等人低价发行股份。”

    林先生认为,烟台中院去年12月2日批准*ST九发重整后,按照上交所复牌规定,*ST九发应复牌交易。但公司管理人不按规定申请复牌,使公司股价停留在反映处于破产清算风险的水平上,从而达到向宋作文等人低价增发的目的。此类安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其他破产重整公司纷纷效仿,《补充规定》就会形同废纸。

    为了替社会公众股东讨个说法,林先生近期多次前往山东证监局反映情况,要求山东证监局对*ST九发增发依据是否恰当做出清晰的监管认定。

    6月19日,山东证监局书面答复了林先生,称“南山建设重组*ST九发不适用《补充规定》”。山东证监局基本认可了*ST九发的做法,不过同时表示:“*ST九发重大资产重组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尚需证监会审核,我们已经将你的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并提请相关部门在审核中予以关注。如果发现不符合相关法规的问题,将会依法处理。”

    拿着山东证监局的书面认定,林先生将山东证监局起诉至济南历下区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南山建设重组*ST九发不适用《补充规定》”的认定,并责成证监局重新做出认定。

    在林先生起诉山东证监局的同时,*ST九发的多位股民代表到中国证监会信访办举报“*ST九发重组违规”,内容除林先生所述,还包括*ST九发在股票停牌期间非法转让股权,流通股东孟祥龙的股份来历不明;独立董事邢晓英简历涉嫌造假等。

作者:王颖军   网络编辑:孙之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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