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支持基本药物零差价 部分卫生院将获补助

    摘  要:山东制定出台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分东、中、西部地区给予分类补助,弥补取消药品售价加成后减收造成的支出缺口。

  舜网讯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于日前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分东、中、西部地区给予分类补助,弥补取消药品售价加成后减收造成的支出缺口。

  《试行意见》对政府财政补助和支付方式做了详细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根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具体规定进行核定。

  省财政部门将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分东、中、西部地区给予分类补助的政策。在基本药物制度未全部推开前,省财政将根据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各试点县(市、区)分别确定具体补助比例。

作者:刘红杰 王海红   网络编辑:胡亚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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