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文物保护草案 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先征意见

    摘  要:山东省将加大对历史文化和文物的保护力度。记者昨日了解到,修订后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日前对外公布。今后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利用上要先规划再听证。

  舜网讯 山东省将加大对历史文化和文物的保护力度。记者昨日了解到,修订后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日前对外公布。今后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利用上要先规划再听证。

  山东是文化和文物大省,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和文物资源。为了能让这些历史文化、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体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事先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擅自修建人造景点或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窑、挖掘、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栽植或移植大型乔木、修建构筑物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建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中地下文物的发掘工作也越来越频繁,但是受利益驱使,一些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在发现文物之后不仅不主动上报,甚至还阻挠考古人员进行挖掘。对此《草案》明确提出,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依法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买卖涉案、出土文物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作者:王善龙   网络编辑:盖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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