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养老险转接新办法 单位缴费也可跨市转接

    摘  要: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简称新办法),从下个月开始,如果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不仅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还将可以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

山东省出台养老险转接新办法

转移接续办法使得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得到最大保障(资料片)

山东省出台养老险转接新办法

新规让新生代农民工受益颇多(资料片)

  舜网讯 山东省出台养老险转接新办法 单位缴费也可跨市转接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简称新办法),从下个月开始,如果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不仅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还将可以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待遇既可从户籍地领取,也可从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

  A

  养老险咋“随身携带”?

  主要是省内跨市流动

  据介绍,我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都可以适用新办法。

  具体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是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流动就业的人员,按新办法规定办理。

  据悉,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B

  至于转移资金,我省原来的规定是,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新办法中规定,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现在基本上统一单位缴纳20%,也就是另外的8%留在当地。据介绍,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关系的舒畅转移,对参保人最终的养老金待遇影响不大。

  据悉,转移接续只是地区和地区之间对养老金账户的一个“认证”,从一地转移走的单位缴费部分到另一地之后不会变化,而参保人最终的养老金待遇会加权计算,影响不会太大。

  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新办法明确,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按新出台的办法执行。

  C

  针对我省出台的新办法,有市民提出疑问,如果之前出现过断保的情况,后来又在别的地方找到了工作,而且重新缴费,这两部分能合并吗?

  对此,业内人士解释,这种情况是可以合并的,只需要在新的参保地补缴费用即可,而且最终的养老金待遇不会因此受到太大影响。

  D

  从哪里领养老金?

  户籍地或最后缴纳地

  至于待遇领取地,新办法确定,对于省内跨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办法确定的执行。对于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我省新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分两种情况:是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是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这样可以尽可能做到方便参保人,选取比较合适的地方作为养老金领取地。

  新生代农民工受惠新办法

  进城就业落户更有保障

  8月3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规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新办法),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方面认为,新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了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接,解决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影响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同时,新办法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另外,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重大的政策突破,将有利于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有利于广大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生活,转为城镇居民,从而将成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助推剂。

  ■ 新闻背景

  新办法遵循“四原则”不论流动多少次 均可享养老保险

  我省新办法的主要政策框架是按国家办法确定的,同时,为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转移难的问题,新办法遵循了四条基本原则。首先是公平性原则,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够真正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其次是保障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转移,都应该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再次是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最后是分担性原则。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加以分担。

  ■ 相关链接

  “4050”人员

  享临时缴费账户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新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其中的“4050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个人和单位全部缴费。

  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中,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4050人员”,不受这一年龄限制。

  对于省内跨市流动的企业养老险参保人员,我省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按照国家办法确定。

作者:    网络编辑: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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