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4日下午,莱州沙河镇一名2岁半女童,在与两个同龄小伙伴玩耍时,不慎失足掉进水井,抢救无效死亡。
24日下午,莱州沙河镇一名2岁半女童,在与两个同龄小伙伴玩耍时,不慎失足掉进水井,抢救无效死亡。
落水女童的爷爷程大爷告诉记者,他和儿子、儿媳从曹县来沙河镇一塑料颗粒厂打工。小孙女一直随他们生活在厂子的宿舍里。小孙女慢慢长大,平日里常和同龄小伙伴到厂区内外玩耍。24日下午,他和儿子、儿媳在厂里做工,小孙女又与两个小伙伴出去玩。
“当天下午2点多,与小孙女一起玩耍的两个小伙伴突然跑回来,他们的父母也跟随其后,边跑边火急火燎地喊:‘快、快……你们家娃娃掉井里了……’”程大爷说:“当时我一下子蒙了,丢下手头的活和孩子她爹妈拼了命地往厂子南端一口水井跑,冲到井口趴下身子一看,水井很深,漆黑一片,里面一点动静都没有。”“大伙找来绳子和梯子,孩子她爸一边喊着女儿的名字,一边抓着绳子跳进井里寻找。”程大爷说:“结果探到井下10余米处,儿子已看到小孙女飘浮在水面上,此时离孩子落井已过去了10多分钟。”
“小孙女打捞上来时,已奄奄一息。厂子老板赶忙用车,将小孙女送往莱州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到了医院早已没了脉搏,停止了心跳。”程大爷说:“事故发生后,全家人痛不欲生,老板给了2000元丧葬费。”
程大爷说,那口水井是村里的,出事前,水井上盖有一块木板,但木板上有一个口子,估计小孙女玩耍时没有注意,一头栽进了井里。事情发生后,村里找来一个大门板压在井口。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西政律师事务所陈秀川律师。他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这口水井长年无人使用,但水井仍是村里集体的公共设施,村委会如果不能证明对水井进行了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则可以推定其对儿童不慎跌入水井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有过错。同时,儿童的父母在上班时间没有委托他人看护儿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责任。而工厂只是与儿童父母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看管儿童的义务,且水井不属于厂方,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