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7月22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7月22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此次,条例中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
同时,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条例中还规定,包括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以删除。
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等行为,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