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那么,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在计算缴纳个税时能否按3500元扣除?
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那么,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在计算缴纳个税时能否按3500元扣除?
税务总局于8月5日下发的公告对此作出规定,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税务部门专家解释,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个税可按3500元新标准起征。
在公告中,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据税务部门解释,“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
例:某单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5500元,并扣缴其应纳个税款,在2011年10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员工实际取得工资时间是9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新的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税,即该员工应纳个税额=(5500元-3500元)×10%-105=95元。
另外,在公告中,税务总局还就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并明确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的规定执行。
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法等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据《羊城晚报》)
资料链接 起征点意外调高要归功于网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人民币意外上调至3500元,而不是此前草案中讨论的3000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本次个税免征额得以上调归功于网民的呼吁和83%的反对票。
“确实没想到,因为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已经将纳税人群比例由28%下降到12%左右,没想到提高到3500元。”一位财税部门的官员称。
他进一步指出,尽管财政部此前对个税改革作了详细说明,但从最终结果看应该是民意获胜。
今年4月25日,中国人大网就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多月时间里共收到23万多条意见,创近几年国家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数量之最。
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汁原味”地公布了意见内容。在82707位参与的网民中,83%的人持反对态度。
叶青透露,在审议过程中与会的代表们分为三派:一派是通过3000元的修改稿;另一派主张再审议表决;第三派建议直接提高免征额。最后经过高层会议形成了3500元免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