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规定对四种情形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http://www.e23.cn2011-09-27济南日报

    摘  要:山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

  遇到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部分商品价格往往出现较大波动,还有的市民因受传言影响,抢购、囤积重要商品。记者获悉,山东省拟出台规定,规范价格监测预警。

  山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几种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实施价格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这些情形包括,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波动的;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其他应当实施应急监测的情形。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需要规定警情级别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调查巡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视调查和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包括价格热点调查、应急性调查、舆情及预期调查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但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出现虚报、瞒报价格监测预警资料;伪造、篡改价格监测预警资料;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预警资料;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等行为之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巡视调查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编辑: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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