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用2年清理化解基层卫生机构债务

http://www.e23.cn2011-10-02济南日报

    摘  要: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10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直接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10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山东将用2年左右时间,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根据方案,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现在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分类逐步化解是这次清理化解债务的原则之一。方案提出,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时间节点上,2011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作者:王端鹏   网络编辑: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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