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0月12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被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久旱逢甘霖。
10月12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被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陈乃醒指出,本次政策规定得很细,具有操作性,应该可以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时间也比较长,这对小企业来说肯定是好事情。
他指出,本次部分减税政策,其实对于银行也有好处。“如果企业本身还款能力不错,安全、政策又优惠,银行很乐意给小企业贷款。但是,银行会在安全性和国家政策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他说。
上述会议确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给以金融支持,这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上述会议强调,要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今年1至9月,浙江共发生228起企业主“跑路”事件,大多数在温州。进入9月以来,温州曾发生一天内8家企业老板逃逸事件。为此今年10月初,温家宝总理曾对此进行了专门调研。浙江温州本地也采取措施,对中小企业给以金融支持。
记者了解到,目前温州中小企业所以困难,根本原因是民间资本的贷款利率比较高,而商业银行普遍对于中小企业不太感兴趣,这使得这些企业资金链紧张。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今年9月对珠三角广州95家小企业和15家当地银行实地走访,发现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未来经营持悲观态度。
统计称,今年小企业利润严重下滑,与2010年相比平均利润减少30%至40%,经营困难加大。为此,央行、统计局和工信部都专门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小企业的确困难,但是这个困难是一个常态,并非是目前货币政策紧缩造成的。相反如果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物价上升快,则企业成本压力更大。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顾问保育钧认为,核心问题是,要将能向民营企业放开的口都放开。“目前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关部门和相关利益团体阻碍它的发展,所以政策再好,需要落实。”
根据上述会议,下一步国家将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根据了解,目前各个部门更细的配套政策,将逐步出来,以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形成合力。(作者:定军杨永萍)
国务院确定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 要求加大信贷支持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