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省政府办公厅10月13日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2011年年底前,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省政府办公厅10月13日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2011年年底前,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实施意见》要求,2011年年底前,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