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货
摘 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省级工商部门可依据这一办法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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