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再提高 惠及11.5万城乡低保
摘 要: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自4月1日起,我市再次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11.5万余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因此而受益。
城市:市内5区和高新区最低生活标准由月人均480元提高到51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80元。
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3000元;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自4月1日起,我市再次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11.5万余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因此而受益。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为社会救助单独出台实施办法。民政是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工作者责无旁贷。在这些方面,市民政局早已“摩拳擦掌”,建立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绘制了“民生保障图”——— 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原则,以“兜好底、管好面、连好线”为目标,综合构建完善与省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主线,以临时救助、慈善事业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保基本提高两保标准 红利惠民升级
民生,无论从思想还是实践层面来看,已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做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高新区由月人均480元提高到51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3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我市为彻底杜绝城乡低保的关系保、人情保,实施了农村低保长期公示制度、低保村(居)听证评议制度等,与有关部门开展了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混”入救助群体,打造阳光、公开、透明低保。
此次对农村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是历年来最高的一次。今后将逐步缩减城乡低保差异,最终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的目标。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城市低保先后十五次调整保障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10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低保标准历经十次调整,从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3000元。
救急难保证救助时效 完善救助机制
满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确保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这既是民政为民实实在在的要求,也是民政工作者勇于担当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市民政局积极开展专项救助。不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对象救助病种限制和医疗费用起付线。2013年救助城乡困难群众8202人,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2846.7万元,人均救助金额达到3346元。这一年对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516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215人,人均救助4247元。去年,为保障受灾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