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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真相大曝光 宽恕的权利只属于惨死于同窗之手的黄洋和他父母

http://www.e23.cn2014-05-09 06:43:10 成都商报

摘 要: 法律裁决只能遵循事实,而非听从“民意”。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联名信只不过是一种证据效力非常低的书证之一。就像法律学者贺卫方所说,判断国家是否法治的一个标准,恰是司法能否独立于民意。司法要是不独立于民意,那就成群众审批大会了,大家举手表决鼓掌通过,这非常可怕。复旦学子的悲悯可以理解,但旁观者的同情,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却可能很残酷。说到底,宽恕的权利,只属于惨死于同窗之手的黄洋和他父母。

  核心

  提示

  法律裁决只能遵循事实,而非听从“民意”。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联名信只不过是一种证据效力非常低的书证之一。就像法律学者贺卫方所说,判断国家是否法治的一个标准,恰是司法能否独立于民意。司法要是不独立于民意,那就成群众审批大会了,大家举手表决鼓掌通过,这非常可怕。

  徐琼 成都商报评论员

  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死刑,对于正值大好年华的林森浩重若千钧。昔日同学为之求情,这联名信来得突然,但也并不罕见。联名信历来是民间与司法沟通的一种方式,比如旧时的“万言书”。发起人多是当事者的乡邻友人同事同学,具有了解当事人成长经历、平素为人的优势。而联名信的目的不外两种,一是为被告人陈情请求轻判,二是为被害方出头要求重判。

  饶有意味的是,这边请求林森浩“免死”,但那边也有请求“判死”的声音—另一封联名信也曾出现在同案一审的卷宗中,只不过,联署人是受害人黄洋的同学。

  民意的矛盾与反复可见一斑。人的亲疏关系与自身地位,决定人对事件的立场,林森浩和黄洋各自的同学与人缘,决定了两封联名信走向迥异。更何况,人皆有恻隐之心,看到死者可怜就只想杀人偿命,看到大好青年真要赴死又觉得可惜。正因此,围绕当事人的所谓民意,其客观性常常是可疑的,当其“人多势众”,更是需要鉴别。

  “大家眼中的好人”,联名信总是试图证明罪犯并非罪不可恕,比如,联名信列举林森浩的日常琐事,地震慷慨捐款,拒收病人红包,学术能力优秀,并得出结论称其“不是极为凶残的人”。拿浮光掠影轻易评判一个人,其实跟随意判死或免死一样,有些不负责任。谋杀之所以可怕,就在于其隐蔽性,与林森浩的投毒行为相比,其日常的“道德”不足为据。

  让人遗憾的是,参与联署的复旦学子多有法学院学生,却并未从法律层面,提出林森浩可以免死的法律依据。逝者已矣,“再死一个人,损失太大了”,这是联署学生的说法。朴素的话语,其实触及了关于死刑存废的一大争议,那就是,法律与正义维护的终极价值是尊重生命,如果一个人剥夺他人生命是犯罪,那么以法律的名义人为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否自相矛盾。这样的争论,仍然遥遥无期。

  法律裁决只能遵循事实,而非听从“民意”。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联名信只不过是一种证据效力非常低的书证之一。就像法律学者贺卫方所说,判断国家是否法治的一个标准,恰是司法能否独立于民意。司法要是不独立于民意,那就成群众审批大会了,大家举手表决鼓掌通过,这非常可怕。

  复旦学子的悲悯可以理解,但旁观者的同情,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却可能很残酷。说到底,宽恕的权利,只属于惨死于同窗之手的黄洋和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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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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