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就公交上狂殴邻座道歉 14岁男孩留下心理阴影不敢做公交
摘 要:近日一则男子公交上狂殴邻座小男孩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据了解今年30岁的向某因为家里要买房子,母亲又患病,经济条件却不好,心里压力很大心情很坏又与表哥在瓯北林垟加油站对面的一家川菜馆里喝了不少酒酒劲上头后看到小金便想打他发泄一下,经办民警称,向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刑事犯罪。
三四个人,其中就有小金。向某把塑料袋拿开后,小金坐在了向某左侧靠窗的位置上。车子开到瓯北龙桥红绿灯路口时停了下来,向某问旁边当时和小金一起上车的一个女子,问她是不是和小金一起的,女子说不是。
确定小金独自一人后,向某伸了下懒腰,然后就起身暴打小金。向某用左手掐住小金的脖子,用右手拳头殴打小金的头部、脸部,小金见状忙用双手抱头,向某又改用脚踹小金的头部和肚子,整个过程持续了2分钟左右。
殴打其间,公交车司机过来劝架,向某谎称自己身上有刀,威胁司机不要“管闲事”。车上的乘客看不下去,纷纷指责向某,向某害怕了就停止了殴打。
打人者称
买房压力大心情坏
为何在公共场所突然暴打一名弱小的学生,向某的回答显得有点荒唐,他说因为家里要买房子,母亲又患病,经济条件却不好,心里压力很大心情很坏,当时又喝了很多的酒,看到小金便想打他发泄一下。
经办民警称,向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刑事犯罪。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并不是其免除刑事责任或量刑情节的事由。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亦明确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属于情节恶劣,如殴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若鉴定后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则该打人男子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公交公司在这个事情中有没有责任呢?赵振良说,就本案而言,公交司机在受害人被打期间虽有口头劝说,但个人认为口头劝说不足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少年可要求公交公司为其雇员的失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