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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小三”欢心 男子奉送百余万

http://www.e23.cn2014-05-11 16:30:56 合肥晚报

摘 要:中年男子王刚(化名),为讨比自己小十岁的张琳(化名)欢心,背着妻子李红(化名),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分20次给其存款汇款共计158万元。妻子知道后,联合丈夫一纸诉状将“小三”告上法庭,索要这些欠款。近日,此案二审已经审结。

  中年男子王刚(化名),为讨比自己小十岁的张琳(化名)欢心,背着妻子李红(化名),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分20次给其存款汇款共计158万元。妻子知道后,联合丈夫一纸诉状将“小三”告上法庭,索要这些欠款。近日,此案二审已经审结。

  近三年给小三转账存款百余万

  中年夫妻王刚和李红结婚已经二十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然而,2009年,王刚认识了比自己年轻十岁的张琳,两人关系暧昧。

  瞒着妻子李红,王刚多次向张琳的账户存款或者转款。据了解,在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他一共向张琳银行账户存款或转款20次。最高一次为50万元,最低一次为5500元,共计158万余元。其中,50万元的转账凭证上,还注明用途为还款。

  李红得知情况后,认为这些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联合丈夫王刚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希望讨回这些钱财。

  夫妻两人共同索要钱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刚和李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认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王刚给张琳的158万余元,扣除还款50万元,剩余108万元应当属于王刚和李红夫妻共同财产。王刚未经妻子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赠与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张琳应当全部返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琳返还王刚夫妻108万余元。

  面对一审判决,王刚夫妻不服。王刚上诉称,他和张琳从来就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判决仅凭转账凭证记载的用途为还款,即认定该款项为还款,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在二审开庭时,张琳则否认了她和王刚的暧昧关系,并否认了王刚赠与自己108万元。其还一口咬定,50万元转账为归还借款。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讨“小三”欢心 男子奉送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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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栾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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