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男子遭遇飞车抢夺 开车追赶致两嫌犯死亡
摘 要:樟树市的谭家仓小区位于市区偏远地带,住在这里的大都是一些退休的老人。这里惟一的主干道,被一条铁路横穿而过,一分为二,留下了一条没有名字的道路。不久前在这里发生的一起事件,成为当地人热议的焦点。樟树市民刘某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条金项链,情急之下开车追赶,当追至此街道时,其驾驶的汽车和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名男子当场死亡。刘某主动追踪嫌犯,却不想直接导致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惋惜之余,“情”与“法”的碰撞,也引发了人们的疑虑和争论。
,刘某的行为明显防卫过当。那么,刘某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
颜三忠:刘某作为受害者,面对不法侵害时,主动追回自己损失的财物是没有问题的,是一种正当防卫。但防卫毕竟是一种私人性质,如果不加以限制,人人都可能乱用。虽然犯罪分子是要制裁,但是作为受害人,在使用正当防卫上肯定也不能超过限度。
从法律角度来讲,实施的防卫要和受到的侵害相对等,如果遇到对生命威胁大的侵害,则防卫的力度可以增大,但如果主要是遇到财产方面的侵害时,对于防卫的力度就要加以考虑了。此案中,刘某在无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在追逐过程中,可以采取边追边报警等方式来处理。而撞击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故意,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胡东平: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侵害已经结束,并且已经逃跑。那么刘某接下来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一种自救行为。这种自救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也不能超过限度。最后,由于刘某的追逐,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完全是在自救行为中发生的结果,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性质就是一种单纯的自救。
余泊铭:犯罪嫌疑人使用摩托车进行犯罪,并且已经成功抢到了刘某的金项链,可以看做是一种犯罪既遂,代表着犯罪行为结束,刘某是不能进行防卫的。如果是侵财性犯罪,当事人发现并跟随等行为,都视犯罪行为还未结束。此案中,刘某被抢走了金项链,最后由于追逐导致两名犯罪嫌疑人死亡,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是飞车抢夺,则性质就不一样,毕竟没有威胁刘某的生命安全,那么刘某这种行为就是防卫过当。
当事人是否要担刑责?
新法制报:不少人对刘某很同情,他追赶犯罪嫌疑人发生车辆碰撞导致对方死亡,恐怕不在其意料内,而且面对犯罪行为挺身而出也是一个公民该尽的责任,对于刘某这种情况,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减轻处罚?
胡东平:虽然刘某是一种自救行为,但毕竟导致了两个人的死亡。并且从正常成年人的基本判断来说,他也理应知道追逐撞车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那么从判罚的角度来说,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定性上,需要考虑到刘某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在此案中,并不能排除刘某有故意伤害的嫌疑,所以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自救行为从法律上也能套用正当防卫,其中有减轻或免予处罚等规定,所以理应考虑减轻处罚。
颜三忠:刘某应当对两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但只要承担部分责任。从案情看来,刘某应该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第一,毕竟是受害人犯罪在先;第二,刘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才实施的行为;第三,从法律角度来讲,正当防卫是允许造成部分的损害,那么对于超出这部分的损害,例如致人死亡的,则应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
余泊铭:在正当防卫中,如果当事人超出了法律许可的防卫范围,那么就形成了防卫过当。其实防卫过当也是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内的,只是过当了。怎么判罚,应当结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判断,如果两名嫌犯的行为是抢劫,刘某应当免予处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嫌犯的行为是抢夺,刘某则属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确实有多名群众证实刘某在撞击后有刹车的行为,那么,即使刘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可以从轻处罚。
如何正确使用正当防卫?
新法制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正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手段,当人们在遇到侵害时,该如何正确使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而不超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