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男子以谈朋友为名盗取女方钱款7万余元

2014-09-29 21:19:34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陈静潘静波 责任编辑:李欢

摘 要:三十出头的小伙龚某,不好好工作,却以谈朋友、包养对方为名,通过掉包银行卡等手段,盗取女方钱款。作案两次、盗取7万余元后,龚某落入法网。

  三十出头的小伙龚某,不好好工作,却以谈朋友、包养对方为名,通过掉包银行卡等手段,盗取女方钱款。作案两次、盗取7万余元后,龚某落入法网。

  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裁判,龚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据悉,2013年11月1日,龚某结识被害人小梅,后以谈朋友为名取得其信任。几天后的一个下午,龚某约小梅至咖啡厅约会。过程中,以支付高额费用包养小梅为名,以需通过银行转帐为由,龚某诱使小梅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并将卡交由其查看。趁小梅不备之机,龚某用事先准备的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掉包。借机离开后,龚某迅速赶至ATM机先后7次取现合计20,000元,又至商店内刷卡消费9,450元购买iPhone5s移动电话机1部、ipadair16G平板电脑1台。

  其实,小梅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早在2010年8月,龚某就以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小迎的银行卡,至ATM机8次取现合计20,000元,又至商店刷卡消费21,331.90元购买足金花色链1根。

  2013年11月6日,龚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银行卡后使用,合计7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以对龚某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龚某不服,提起上诉称银行卡系小梅主动给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梅的陈述、龚某的供述能够与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包养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龚某窃取小梅的银行卡并取现和刷卡消费的事实。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原标题:男子以谈朋友为名盗取女方钱款7万余元
分享到: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