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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男遭债主殴打 诊断抑郁服毒自杀

2014-11-28 17:27:14 来源: 辽沈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高越

摘 要:中年男子欠债2.5万元,债主登门要债,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打了欠债男子,造成他轻微伤。大约一周后,被打男子诊断为有抑郁症状。几天后,男子因服毒在家中死亡。

  中年男子欠债2.5万元,债主登门要债,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打了欠债男子,造成他轻微伤。大约一周后,被打男子诊断为有抑郁症状。几天后,男子因服毒在家中死亡。

  死者家属将打人者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法院认为,不排除两名被告的殴打行为导致男子病情加重,产生自杀的可能,酌定二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赔5.3万元。

  中年男子张强家住沈阳法库县, 2012年11月,他向王利购买了玉米机械设备。当时,他付了现金4万元,还欠下2.5万元。而拖欠的这笔机械款一直没还。

  2013年6月的一天,王利等四人开车找张强索要欠款。王利打电话将张强约了出来,五人乘车来到村外。在车上,王利向张强讨债,张强给他出具了一张欠条。

  可在此过程中,跟王利一起来的李明与张强发生了口角。李明打了张强头部,二人厮打到一起,王利见状也对张强进行殴打。随后,三人被同行的另外两人拉开。

  经诊断,欠债的张强被打成轻微伤。大约一周后,张强又诊断为“有(重度)抑郁症状”、“有(中度)焦虑症状”。 10多天后,张强在家喝下农药死亡。事后,张强家属将伤人者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赔偿。

  而被告辩称,张强死于自杀,责任应该自负。张强有抑郁状态是事实,但该病症案发前就有,并非被打当天才发生的抑郁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张强有抑郁状态及自杀与被告的殴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张强的抑郁状态及自杀与其本身的心理状况特征有着较大的关系,尚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殴打行为是张强自杀的直接原因。

  但也不能排除其殴打行为导致张强病情加重,产生自杀的可能。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张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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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欠债男遭债主殴打 诊断抑郁服毒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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