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文】异地医保直接结算 2015年起省内异地医保可以直接结算【图】
摘 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传输规则,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技术标准的应用。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或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业务管 理系统,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的异地就医结算数据传输和问题协调。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对接,逐步通过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数据交 换等功能。
七、加强组织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份推进异地 就医结算的工作计划,要加强与其他省份的沟通,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来本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条件的省要统筹考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涉及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开展,完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异地就医工作经费的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流向。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工作 落到实处,同时注意全面准确地做好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进展。
本意见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