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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强占病房6年 带3名女儿打伤医务人员

2015-01-06 22:48:22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责任编辑:栾奕

摘 要:因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现年72岁的高老太自2008年起在六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以下简称306医院)心血管内科病区的一间病房内,拒绝出院并拒付医疗费用,高老太的女儿甚至以医院长期为家。为此,医院将高老太及其三个女儿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腾退病房。2014年7月1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医院的主张。

异,她们三姐妹身体都不好,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两个姐姐则分别患有癌症和支气管哮喘。姐妹三人至今没有结婚,全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

  出于为双方利益着想,法官曾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几经调解工作,医院提出免去所欠医疗费用以换取高老太一家腾出病房的调解方案,但终因与高老太一方坚持要求医院赔偿400万元的主张过于悬殊,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果,针对三姐妹提出高老太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医院向法院提出了对高老太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后鉴定机关出具了“被鉴定人不符合精神科诊断,不能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限”、“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对此,高老太一方申请重新鉴定,其三个女儿也提出了异议,但均未提交反证。

  除此之外,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高老太目前医疗是否终结、是否具备出院条件以及高老太是否具备出院条件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定被鉴定人具备出院条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老太已经医疗终结,、具备出院条件,故其在306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其已无必要继续住院治疗。而在诉讼中,高老太一直拒绝配合法院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其三个女儿虽主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却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医院的主张成立,其要求高老太支付医疗费用、腾退病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与此同时,法院还特别指出,如果高老太一方认为医院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判决高老太及其三个女儿将所占病房腾空并交还306医院,同时判令高老太支付医院医疗费21万余元,并负担鉴定费11200元。

  对此判决,高老太及其女儿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之中。

  以案说法:理性维权是良策

  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有对患者进行诊断并采取相应治疗的义务,患者有配合治疗、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相对方都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方面,患者在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终结之后,腾退病床、支付医疗费用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患者如果在治疗结束后不及时腾退病床,占用的是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侵害的是其他患者接受治疗的机会和权利。因此,患者与医院之间如果发生矛盾和冲突,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患者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矛盾发生后占据病房不退,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其实,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保存和收集证据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患者一方。因此,患者应当将注意力转移到证据收集上来,为今后的诉讼做作做好准备。一般来说,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搜集好证据之后,患者可以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医院诉至法院,通过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等方式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从而获得相应赔偿。

  此外,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医疗资源的分配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对医生的职业保障做得的还不够到位。这些问题并都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因而,理顺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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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七旬老太强占病房6年 带3名女儿打伤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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