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同居等关系人员间的家暴犯罪均适用
摘 要: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此意见。
区潇水河大西门码头附近发现一白色纤维袋,袋内装着一具人体躯干。经走访排查,警方将目标锁定为阿珍(化名)。2014年4月13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阿珍抓获。经审讯,阿珍对杀害其丈夫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阿珍说,丈夫喝多了酒,她为他倒水,未想被对方用钢管殴打。想起十多年来被丈夫虐打的情形,她抢过钢管猛击丈夫头部。
《意见》: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解读
唐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意见》未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在“以暴制暴”家暴犯罪中,“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意见》出台,明确了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在情节的认定上也明确了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明确哪些被迫犯罪情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该案中如果阿珍所供属实,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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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公益组织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受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星城夜谈
文 峰
家暴并不只是家事
中国有句古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家丑不可外扬”思维,所以,家暴被不少人当做家事对待。也正是在这种认知中,很多家暴受害者忍气吞声,这又使得此种暴力现象一再被纵容。
有调查显示,在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配偶的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解体,并且数据呈现上升趋势。甚至,一些家暴受害者由于不堪暴行,又求助无门,不得已选择犯罪方式结束自己的厄运。
在我国,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禁止家暴的若干原则性规定。但是它们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所以,解决家暴问题的当务之急在于提升外部遏制力。
去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这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热议。它标志着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而今,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无疑能够增强对家暴的遏制力度。它直白地向全社会诠释:家暴并不只是家事,同时也是国事。
当然,解决家庭暴力,既要用法,还得用心。用法能提升威慑力和警戒作用,用心能增强家庭之间的沟通效果,从而化解矛盾。也只有刚柔并济,才能有“家和万事兴”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