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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细则征意见 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

2015-03-27 08:27:33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责任编辑:贺燕

摘 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昨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将分4步走,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证明材料,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追责……诸多看点值得关注。

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程啸表示,所谓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买卖合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继承证明文件等。

  “不动产登记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例如,一套房子就是一个登记单元,因此,对不动产的查询也是依据不动产单元来查的。”程啸举例称,“比如甲有A、B、C三套房屋,卖了A房给乙,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打官司,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乙,只能申请查询跟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那套房产,即A房的资料,但没有权利去查甲的另外2套。”

  此外,细则规定不予查询的情形之一是“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程啸表示,这就要求申请人要提供不动产具体信息,登记机构才能判断属不属于管辖范围,只提具体的一个人名字,这样将不给查询。

  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将被追责

  细则对查询场所与查询时限等做出规定。其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细则明确: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细则还规定,“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8种情形将会被追责。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啸表示,“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追责,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情况,即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情况下,里应外合,擅自查询别人的不动产并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将之公开或者用作其他非法用途,严厉追责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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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动产登记细则征意见 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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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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